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包尔江·别克吐尔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伊犁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决定:包尔江·别克吐尔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院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包尔江·别克吐尔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伊犁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决定:包尔江·别克吐尔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院长。